29. 有關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阿摩線上測驗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A.C.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B.
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015年修法理由:三、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及督促程序之經濟效益,參酌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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