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16.依據教育部95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下列選項中哪一類學生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