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須極精辨物體之凝視,如印刷品校對、極精細儀器組合等作業,其採光照明應達 1000 米燭光以上,該照明種類係指下列何者?
(A)全面照明
(B)局部照明
(C)特殊照明
(D)一般照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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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1), C(37), D(1), E(0) #3423024

詳解 (共 2 筆)

#636434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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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427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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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3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場所或作業別: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木材處理等。
照明米燭光數:一○○○米燭光以上。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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