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發信給乙通知終止租賃契約。甲表示終止契約的性質屬於: (A)對話意思表示(B..-阿摩線上測驗
1F Teresa Limes 幼兒園下 (2014/01/07)
第 94 條 |
2F 譚小純 高三下 (2014/02/22)
意思表示:表意人直接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之而表示其意思,常為私法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是以意思表示能否直接溝通及了解所為的區分, 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直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者,為對話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不必當面對談, 凡能以電話、旗話等直接表達意思而為相對人所不了解者,均屬之。反之, 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者,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書信、電報等 傳達方式始能表示意思,交換意見者,均屬之。在教室上課時以紙條私下互傳消息,研究 問題者,雖近在咫尺,由於不能直接表達意思,交換意見,仍為非對話意思表示。 意思通知: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因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而為表意行為以作為效果發生之 準備。例如:召集總會之請求(民51)、承認之催告(民80、170)、同意於債務承擔之催告(民302)、要約之拒絕 (民155) 觀念通知:是表意人表示對某事實之觀念,可以是知的表示,例如:債權讓與通知(民297、298)、承諾遲到 之通知(民159)、買賣受領物瑕疵之通知(民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