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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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萬嘉敏 大四下 (2018/10/09)
行政罰法第26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罰鍰與刑罰不得併罰。) 2. 若刑事上為受刑罰,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可處罰鍰。) 3. 行為若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 其支付之金額與提供之勞務,應於罰鍰內扣抵之。 如:罰鍰10萬元+經命向公益團體支付5萬元 → 罰鍰只須繳5萬元;罰鍰10萬元+經命於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160 → 10萬元-(160小時*基本工資150)= 76,000元 4. 若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或原緩刑之宣告經撤銷確定,則經第2項所為之裁處,由主管機關依受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