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4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 數之: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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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7), C(296), D(5), E(0) #142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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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200

訴願法 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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