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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0 下列何者不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C)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犯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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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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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球 小三上 (2024/08/15)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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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蛤麻吉 高三上 (2024/09/02)

刑法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2437 號
要旨: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係因身分而成立,與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因公務有關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情形相當,故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刑。

刑法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F
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4/09/03)

依刑法§134規定,公務員須故意犯本章以外(瀆職罪以外)之罪方適用加重處罰規定。

 

<選項解析>

 

(A)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規定在§210,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B)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規定在§213,雖為瀆職罪以外之罪,然§213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故不適用§134規定(§134但書)。

 

(C)強制性交罪,規定在§221,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D)普通傷害致重傷罪,規定在§277,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刑法

 

1.§134(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1/2。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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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抱歉之前的回答有誤,讓我們正確解析這個問題。
刑法第134條主要針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假借職務之便,進行某些特定犯罪的情形。但在你的選項中,正確答案應該是 (B)。
原因如下:
-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與私文書有關,但是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這仍符合第134條的適用範圍。
- (B) 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這是直接涉及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因此不應用第134條,因為此罪本身就是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失當,屬於其職務內部的瑕疵。
- (C) 強制性交罪:即使不符合職務性質,但若發生在其執行職務的情境中,也可適用第134條。
- (D) 普通傷害致重傷罪:若公務員在職務上行使暴力,同樣可以適用第134條。
總結來說,選項 (B) 不應適用於第134條的原因是因為它是針對公文書本身的法律行為,並非假借職務之便進行的犯罪。希望這能澄清疑惑!

50 下列何者不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