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不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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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4/09/03)
依刑法§134規定,公務員須故意犯本章以外(瀆職罪以外)之罪方適用加重處罰規定。
<選項解析>
(A)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規定在§210,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B)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規定在§213,雖為瀆職罪以外之罪,然§213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故不適用§134規定(§134但書)。
(C)強制性交罪,規定在§221,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D)普通傷害致重傷罪,規定在§277,為瀆職罪以外之罪,適用§134規定。
刑法
1.§134(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1/2。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反面...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抱歉之前的回答有誤,讓我們正確解析這個問題。
刑法第134條主要針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假借職務之便,進行某些特定犯罪的情形。但在你的選項中,正確答案應該是 (B)。
原因如下:
-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與私文書有關,但是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這仍符合第134條的適用範圍。
- (B) 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這是直接涉及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因此不應用第134條,因為此罪本身就是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失當,屬於其職務內部的瑕疵。
- (C) 強制性交罪:即使不符合職務性質,但若發生在其執行職務的情境中,也可適用第134條。
- (D) 普通傷害致重傷罪:若公務員在職務上行使暴力,同樣可以適用第134條。
總結來說,選項 (B) 不應適用於第134條的原因是因為它是針對公文書本身的法律行為,並非假借職務之便進行的犯罪。希望這能澄清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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