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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方式得標承作,因而獲利。依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最可能的理由為何?
(A)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乙雖非公務員,仍得以正犯論之
(B)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為公務員,甲乙科以通常之刑
(C)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乙連帶負責
(D)按照刑法第 134 條規定,甲為公務員,乙乃假借甲職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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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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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到您,拜託給個5星好 高三下 (2024/08/13)
(A) 按照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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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8/15)

成立共同正犯之要件:按貪污治罪條例★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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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4/09/03)

1.§31(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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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無論是公務員還是非公務員,只要他們在犯罪行為中共同意圖並直接參與,均可視為共同正犯。
在本案中,甲是公務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而乙則透過給予便利的方式參與圍標,使他們兩人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儘管乙並非公務員,但他與甲共謀並實現了該計畫,因此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選項A強調了這一點,即乙雖然不是公務員,仍可被認定為正犯。這符合實務見解,認為參與圍標的所有人均有可能構成共同正犯。這應該是為何選項A是最合適的理由。
相對於其他選項:
- B選項提到甲和乙的處罰,雖然甲是公務員,但對於乙是否作為正犯的立場未有明確表述。
- C選項中提到加重處罰的情況,但它沒有解釋如何形成共同正犯的基礎。
- D選項則提到乙假借甲的職務機會,但這仍未說明其作為共同正犯的法律地位。
因此,A選項在解釋共同正犯的法律適用時,最符合該情境的要素。

49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