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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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無論是公務員還是非公務員,只要他們在犯罪行為中共同意圖並直接參與,均可視為共同正犯。
在本案中,甲是公務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而乙則透過給予便利的方式參與圍標,使他們兩人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儘管乙並非公務員,但他與甲共謀並實現了該計畫,因此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選項A強調了這一點,即乙雖然不是公務員,仍可被認定為正犯。這符合實務見解,認為參與圍標的所有人均有可能構成共同正犯。這應該是為何選項A是最合適的理由。
相對於其他選項:
- B選項提到甲和乙的處罰,雖然甲是公務員,但對於乙是否作為正犯的立場未有明確表述。 - C選項中提到加重處罰的情況,但它沒有解釋如何形成共同正犯的基礎。 - D選項則提到乙假借甲的職務機會,但這仍未說明其作為共同正犯的法律地位。 因此,A選項在解釋共同正犯的法律適用時,最符合該情境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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