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B)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C)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D)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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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927), C(963), D(2354), E(0) #3295831
統計: A(165), B(927), C(963), D(2354), E(0) #3295831
詳解 (共 4 筆)
#6192140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憲訴法§38:
I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憲訴法§39: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
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憲訴法§53:
ii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憲訴法§54:
I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
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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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732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時間還沒到 此法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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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這題主要在考驗「憲法裁判的效力」以及「當法律違憲時,舊案件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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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為什麼 (D) 是錯的?
- 選項內容: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 錯誤原因:當判決宣告「定期失效」(例如:兩年後失效)時,表示該法律在失效期限屆滿前仍然有效。根據 司法院 的實務見解與法理,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在期限屆滿前,法官審理一般案件時原則上仍應適用該法律,除非憲法法庭在判決主文中有特別指示(例如:審理中案件應停止審判)。因此,並非一宣告違憲就「立即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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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A) 拘束全國各機關:正確。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憲法法庭的判決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都有拘束力。
- (B) 不得聲明不服:正確。憲法法庭是最高層級的審判,判決後就是最終結果,當事人不能再上訴或抗告。
- (C) 行政裁判不受影響:正確。當法律被宣告「立即失效」時,原則上只對「原因案件」(即帶頭去聲請釋憲的那個人)有溯及救濟的效力。至於其他已經結案(確定)的行政裁判,為了保護「法安定性」,原則上不會因此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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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這題其實是在問你:「如果最高層級的大法官說某個法律違憲了,大家要怎麼配合?」
- 大家都要聽話:大法官說的話(判決),政府所有機關都要遵守(選項 A)。
- 一試定江山:大法官判完了就結束了,不能再抱怨或要求重審(選項 B)。
- 不要翻舊帳:法律變違憲了,以前已經處理完、結案的行政案件,原則上就讓它過去了,不會全部重來(選項 C)。
- 緩刑期的法律還能用:如果大法官說「這個法律不好,給政府兩年時間改」,那這兩年內這個法律還沒死,基於社會秩序,法官在審案子時還是得照舊法律判,不能直接裝作沒這條法律(這就是選項 D 錯的地方)。
這題考的是法研所或公務員考試中,關於法秩序安定性與正義實現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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