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6.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