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其法定刑罰規定如何?
(A)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B)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C)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D)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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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50), C(36), D(34), E(0) #862899
統計: A(146), B(50), C(36), D(34), E(0) #862899
詳解 (共 2 筆)
#1264955
第 15 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第 79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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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23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對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該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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