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法庭之開閉及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C)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逕行羈押
(D)違反法庭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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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 C(441), D(39), E(0) #2796269

詳解 (共 3 筆)

#5269817
法庭旁聽規則第九條第一款旁聽人有妨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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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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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498
第 84 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 95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10053&b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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