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乙於盜取甲之A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A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A車現為丁占有, 遂訴請丁回復交還A車。對此,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 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A車時起,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
(B)乙將甲之A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A車之直接占有人
(C)雖丁得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
(D)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係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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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140), C(123), D(118), E(0) #3139694

詳解 (共 6 筆)

#6007073
乙於盜取甲之A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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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990
§949:「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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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72
(A) 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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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213
949盜贓遺失物,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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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929
第940條(占有人之意義)
﹝1﹞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941條(間接占有人)
﹝1﹞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溯及回復)
B 對,乙是間接占有人、丙為直接占有人
(D)第950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
﹝1﹞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原占有人)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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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347
A錯誤:應係向將來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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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確:很明顯直接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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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正確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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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4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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