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不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
(A)接受消費者申訴
(B)調查或檢驗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C)對違法廠商處以罰鍰
(D)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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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08), C(4908), D(847), E(0) #160802

詳解 (共 4 筆)

#1057048
消費者保護團體並非公權力團體
所以不能處罰違法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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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49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02 05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2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 28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 一○、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 一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第 57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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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50
C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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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563

28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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