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規模何者錯誤?
(A)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B)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C)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D)視聽理容中心,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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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14), C(98), D(161), E(0) #3454629
統計: A(323), B(114), C(98), D(161), E(0) #3454629
詳解 (共 4 筆)
#7352840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甲類及地下建築物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供甲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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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場所:(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沒強制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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