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地下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設計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4F r909r909 國一上 (2016/10/17)
第 19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
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
(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
三、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及第五款(
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
用,樓地板面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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