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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於何時辦理一併徵收?
(A)應一律與土地同時辦理徵收
(B)於需用土地之前1 年,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C)除改良物所有人請求同時徵收外,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 年內徵收之
(D)為免久懸,並兼顧改良物所有人權益,應於土地徵收補償完畢後1 年內徵收之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1/19)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
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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