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114/08/18)選擇題#130293
年份:114年
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33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