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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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 C(7), D(9), E(0) #483164
統計: A(81), B(1), C(7), D(9), E(0) #483164
詳解 (共 2 筆)
#2562777
| 法規名稱: |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新法該款已刪
原題目
3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B)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修改為
3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何種情況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C)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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