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A)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B)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其契約無效
(C)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至於賠償總額則不受保險標的價 值之限制
(D)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 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這是一道關於保險法中「複保險」(Do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