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
(B)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D)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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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3), C(57), D(515), E(0) #523554
統計: A(17), B(53), C(57), D(515), E(0) #523554
詳解 (共 6 筆)
#1218188
土地法
A:第70條(登記儲金)第1項規定。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B:第70條(登記儲金)第2項規定。
C:第71條(拒絕賠償之救濟)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D: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
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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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916
B: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應為……【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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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206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應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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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770
土地法
A:第70條(登記儲金)第1項規定。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B:第70條(登記儲金)第2項規定-重大過失
C:第71條(拒絕賠償之救濟)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D: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
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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