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在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被安置幾日內,向法 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A) 7 日內
(B) 14 日內
(C) 30 日內
(D) 4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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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81), C(61), D(385), E(0) #1269674

詳解 (共 7 筆)

#1398064
因為這類天數非常容易搞錯也很愛考,小弟在這稍微整理一下。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30日內主動提供服務或轉介。
事件後應於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少安置之期間,應於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及建議。(如題)
保護個案於法院繼續安置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安置期滿前15日內完成延長安置之必要性評估。

很簡陋,畢竟是從我的紙本筆記打上來的,詳細內容請自翻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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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827

回樓上:法源是...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時,應視需要立即指派社政、衛政、教育或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處理後,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兒童及少年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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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95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正。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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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985
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 正。 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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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535
第19條 
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第21條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30日內主動提供服務或轉介。
事件後應於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我記得還有一題是,若資料不完整,七日內補正)
兒少安置之期間,應於45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及建議。(如題)
保護個案於法院繼續安置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安置期滿前15日內完成延長安置之必要性評估。


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能逾一年。
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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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681

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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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397

請問 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法源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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