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後得自行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B)已成年國民如未受基本教育,接受補習教育時,無須繳納學費
(C)中央政府年度預算中教育、科學、文化事項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D)國家應對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透過法律予以保障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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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72), C(141), D(20), E(0) #3369281
統計: A(63), B(172), C(141), D(20), E(0) #3369281
詳解 (共 5 筆)
#6325069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母法,較難輕易修改,因此會利用《憲法增修條文》做更正。C選項的部分,以增修條文來看,沒有預算總額上的比例限制,而是在預算上應優先編列。
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母法,較難輕易修改,因此會利用《憲法增修條文》做更正。C選項的部分,以增修條文來看,沒有預算總額上的比例限制,而是在預算上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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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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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987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
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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