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組織規範之說明,何者正確?
(A)各主管教育機關申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B)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其任期與委員任期相同,均為 2 年
(C)大專院校的申評會組織與運作辦法,由申評會自行訂定或修正,以維護其獨立性
(D)大專院校如無教師會,申評會中教師組織代表由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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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66), C(66), D(154), E(0) #336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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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第 5 條 各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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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
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第 八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學校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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