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聘教師須以公開方式徵選後進用或聘任,聘期一次最長 2 年
(B)表現優良之專聘教師得依法再聘,並無再聘次數限制
(C)專聘教師之再聘以原校聘用為限,如原校無缺額,即不得再聘
(D)專聘教師連續任滿 6 年且已取得第二專長後,其參加專任教師甄選應予以加分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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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36), C(128), D(50), E(0) #3369296
統計: A(91), B(136), C(128), D(50), E(0) #3369296
詳解 (共 3 筆)
#6364151
第 7 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c)選項錯的原因。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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