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智慧創作專用權由部落取得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下列有關共
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基金之設置應以促進部落之文化保護及發展為目的
(B)部落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委員係由部落會議選派之
(C)部落得以共同基金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D)部落得以共同基金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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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73), C(93), D(330), E(0) #1668948
統計: A(50), B(273), C(93), D(330), E(0) #1668948
詳解 (共 2 筆)
#2964725
第六條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n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n期二年,期滿得續任。n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n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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