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根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處遇內容不包括那一項?
(A)新收入監調查
(B)治療
(C)教誨及輔導
(D)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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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8), C(4), D(147), E(0) #915056
統計: A(60), B(18), C(4), D(147), E(0) #915056
詳解 (共 4 筆)
#1668834
法規名稱: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處遇內容:
(一)新收入監調查:處遇對象於入監後應由各監獄調查科針對其犯罪
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身心家庭狀況及其他可供行刑
上參考之事項詳加詢問,作成紀錄,並將結果加以分析,以作為
判定其有無心理或精神異常之依據及作為日後治療、教誨輔導評
估之參考。
(二)治療、教誨及輔導:處遇對象經前項分析結果疑有酒癮、藥癮、
心理或精神異常者,所屬監獄應延請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人
員及相關之專業人員實施治療,無異常者應由教誨師加強各項教
誨,並透過傳統倫理、婚姻諮商、親子關係及兩性平權等教育課
程之安排,加強實施日常生活輔導,接受上述課程之受刑人應繳
交五百字以上之心得感言報告(得視情況以五分鐘口頭報告代之
),以供評估實施成效之參考。
(三)作業配置:處遇對象之作業分配應視其暴力程度加以區別,輕微
暴力程度者,配予輕便簡之作業,或減輕其作業數量,使其能有
較多時間接受各項教誨及輔導;暴力程度較重者,則先予以隔離
,施以密集之教誨及輔導,視其輔導具有成效後再配入工場作業。
(四)刑期屆滿或假釋前之安排:處遇對象於刑期屆滿或假釋前,應由
各監獄調查科主動聯繫其所屬地區觀護人及社會局人員,並提供
其在監之相關資料,以利繼續加強對其家庭之追蹤輔導。
(五)通知被害人:處遇對象預定出獄前或有脫逃事實時,執行之監獄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通知被害人,或視實際情
況需要函請檢察機關提供被害人送達處所之資料並注意有無保密
之必要。
參考: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90051009400-09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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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729
入監調查:本監由戒護、教化、作業、衛生、總務、調查分類科等單位組成接收小組,各
單位依職掌採一對一詢問方式,將資料輸入電腦建檔列印並陳調查分類委員決定其處遇,並
將所有資料彙齊裝入個案資料袋,作為管教小組管理教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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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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