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乙不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但可控告甲偽造票據(票5):蓋章非真實簽名(B)丁之印章蓋在票據上,丁不應負背書人責任(票5):蓋章非真實簽名(C)己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票39準用29)(D)甲及戊係真正蓋乙及丁印章之人,故甲及戊不應負票據責任(票5):蓋章非真實簽名
票據法 第 5 條 (簽名人責任)1.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33 甲偽造乙之印章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給不知情之受款人丙,丙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