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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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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於99年1月1日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並限定應於8個月內請求承兌,然於2個月內不得請求承兌。 乙於 99 年 1月 2 日將匯票背書轉讓予丙,限定丙必須於當月底前請求承兌。丙於下列同年之何一日 期請求承兌,係屬合法?
(A) 1 月30 日
(B) 2 月20 日
(C) 8 月1 日
(D) 10 月 15日 代號:4201 頁次:12-7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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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答案:
C
難度:
簡單
0.63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8)
第44條(指定及禁止承兌之期限)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第45條(法定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
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檢舉
2F
sunny910816
(2023/01/08)
票據法44條
I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II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III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乙限定丙必須於99年1月底前請求承兌,但依44條3項規定,背書人乙所定期限,不得在發票人甲所定禁止期限之內。甲限制在發票日後兩個月內不得請求承兌,也就是3/1前都不行請求承兌,因此(A)(B)不合法。
又甲限定8個月內要請求承兌,所以(D)10月15日超出範圍也不合法,只有(C)8月1日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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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於99年1月1日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並限定應於8個月內請求承兌,然於2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