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為 A 公司之職員。當甲在職務上行使 B 直轄市政府委託 A 公司之公權力,而因過失不法侵害乙之 權利時,依法應由下列何者向乙負國家賠償責任?
(A) A
(B)B 與 A 負連帶責任
(C)B
(D)A、B 及甲三者負連帶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44), C(195), D(43), E(0) #627847

詳解 (共 2 筆)

#921249
賠償義務機關:9. 4 II
(一)9 I: 公務員..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2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二)9 II:公有公共設施..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3 II: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例如:台中縣政府辦理運動會,租用台中市體育場舉行,於運動會舉辦期間,因場邊座椅鬆動未能察覺,致觀看群眾跌倒受傷,此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台中市政府」
(三)行政委託,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II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四)前二項裁撤改組: 9 III / 不確定: 9 IV
16
0
#5078049

國家賠償之責任性質有兩說:一為自己責任(國家自己負責);二是代位責任(國家先替應賠償之人賠償)。

無論如何,國家賠償沒有連帶責任一說。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