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而連署提出之不信任案,應何時、如何表決?
(A)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於48 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B)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於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不信任案提出48 小時後,於72 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不信任案提出48 小時後,於72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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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617), C(49), D(119), E(0) #184825

詳解 (共 6 筆)

#30444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7條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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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08
應該是為了避免濫用立委的不信任投票
採用記名
而相互制衡的機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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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3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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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94

記名?難道不怕秋後算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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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28
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而連署提出之不信任案,應何時、如何表決?
(A) 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於48 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B) 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於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 不信任案提出48 小時後,於72 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 不信任案提出48 小時後,於72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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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54
想到顏清標對陳冲蓋下不信任票  事後又說蓋錯了  就永遠記得要記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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