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緊急照明燈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供甲類、乙類場所用途使用之居室應設置
(B)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50 公尺以下之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C)各類場所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置
(D)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除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外,其他場所地板面應在 10 勒克司
(Lu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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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5), C(303), D(126), E(0) #1019483
統計: A(56), B(75), C(303), D(126), E(0) #1019483
詳解 (共 2 筆)
#1267847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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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241
D.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Lu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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