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27488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33 船舶出航之前必須有適航能力與適載能力,以便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 62 條定有明文。本條中,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應負責到何種程度? (A)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B)一般人注意義務 (C)重大過失之注意義務 (D)具體輕過失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