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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27488 |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27488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1 甲船員出航前再三檢查,船舶具有適航性與適載性才發航,航行中不小心處置鍋爐不當導致爆炸,船舶起火燒燬船上貨物,貨載全部約計新臺幣 1 千萬元損失。此事變後航行至第一停泊港修繕,此時船舶價值是新臺幣 2 千萬元。試問運送人應賠償貨主多少?
(A)運送人應依據責任限制制度賠償新臺幣 2 千萬元
(B)依據免責規定,運送人對於海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C)運送人應依據單位責任限制,每件最高以特別提款權 666.67 美元計算之,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 2 千萬元
(D)運送人應依據喜馬拉雅條款賠償新臺幣 1 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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