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若醫院護士誤打針劑導致病人死亡,此名護士犯了何種罪?
(A)過失傷害罪
(B)業務過失致死罪
(C)過失殺人罪
(D)常業過失罪
(E)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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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6798), C(207), D(266), E(276) #160567

詳解 (共 5 筆)

#739951
(A)過失傷害罪->(X)題目為導致「死亡」
 
(B)業務過失致死罪->(O)有業務相關+過失+致死
(C)過失殺人罪->(X)題目為業務相關的過失致死

(D)常業過失罪->(X)刑法已經沒有這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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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180

注意!也已經沒有業務過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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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349
「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nn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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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239
沒有過失殺人這詞 殺人都是主觀 有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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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764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08051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過失致死罪殺人罪,雖行為人主觀犯意不同,但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惟原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差過大,在部分個案上,顯有不合理,而有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使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列為本條文。

二、原過失致死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死亡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負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第一項已提高法定刑,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已足資適用,爰刪除原第二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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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6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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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抓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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