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伍之一、法庭之錄音、錄影六十四之一、法庭內開庭時,應予錄音。錄音應使用數位錄音設備,自每 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應先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而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時,書記官應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開庭於必要時,得使用錄影設備錄影。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指揮實施,書記官並應記明筆錄。 案件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33 訴訟案件於開庭時雖經錄音,下列何人仍須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