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出現下列何種情形應不予受理?
(A)事件發生已經超過一年
(B)事件行為人因同一事件正在接受司法調查
(C)事件行為人本學期即將畢業
(D)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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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30), C(4), D(787), E(0) #1318164
統計: A(19), B(230), C(4), D(787), E(0) #1318164
詳解 (共 2 筆)
#1556263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
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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