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學習障礙的診斷標準,以下何者為非?
(A)呈現閱讀、書寫、理解或數學任一方面的困難,且其學業成就顯著低於同年齡的兒童。
(B)學習障礙兒童通常合併社交技巧的缺損。
(C)其學習困難通常與文化不利因素有關。
(D)其學習困難不是因為智能、聽損或神經損傷或其他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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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52), C(525), D(73), E(0) #1318169
統計: A(16), B(352), C(525), D(73), E(0) #1318169
詳解 (共 2 筆)
#1407021
以下為 2013 年 9 月 2 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公佈
一、學習障礙定義: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二、鑑定基準:
-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 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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