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B)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 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C)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
(D)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維護監所之秩序與安全為限,並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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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8), C(47), D(870), E(0) #3295483

詳解 (共 3 筆)

#6190811
監獄行刑法   第 25 條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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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選項(D)的敘述是錯誤的。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 選項(D)錯誤原因
    • 《監獄行刑法》對於監獄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的限制。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維護監所之秩序與安全為限,且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選項(D)中「並得逾必要之程度」的敘述與法規不符。

以下是正確的相關資訊:

  • 監獄行刑法關於器械使用的規定
    • 《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允許監獄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器械,例如受刑人有強暴、脅迫、脫逃等行為時。
    • 使用器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監所秩序與安全,且必須在必要範圍內。
    • 槍械的使用有更嚴格的規定,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總結來說,監獄人員使用器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在必要範圍內進行,不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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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9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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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25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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