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的相當理由之一
(B)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C)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D)所謂通訊設備,不僅以電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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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2), C(903), D(93), E(0) #3295487
統計: A(96), B(52), C(903), D(93), E(0) #3295487
詳解 (共 4 筆)
#6342363
根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規定,以下分析各選項:
- (A)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的相當理由之一:
- 此選項正確。律師或辯護人因故不便至機關接見,是符合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相當理由。
- (B)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 此選項正確。
- (C)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 此選項錯誤。依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2次。
- (D) 所謂通訊設備,不僅以電話為限:
- 此選項正確。通訊設備包括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
因此,錯誤的選項是**(C)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原則上得每月 3 次**。
以下補充相關資訊:
- 監獄允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在有相當理由時,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以便利其與外界聯繫。
- 通訊設備接見的目的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提供更彈性的接見方式。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對於通訊接見的使用情況,次數,時間都有很詳細的規範,建議可以參考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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