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受刑人不服假釋相關處分之救濟途徑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A)申訴
(B)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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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56), C(539), D(139), E(0) #3295494
統計: A(344), B(56), C(539), D(139), E(0) #3295494
詳解 (共 3 筆)
#6343206
受刑人不服假釋相關處分的救濟途徑:
根據監獄行刑法 第 134 條
第一項「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要先提復審!)而(還是)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第二項「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行政訴訟種類如下:
-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常見於對懲戒處分不服的情況)。
- 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特定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例如確認是否符合假釋條件)。
- 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出特定行為(較少適用於假釋問題)。
【補充】
⬇️ 給付訴訟使用情況:
監獄行刑法 第 111 條 第二項第三款「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監獄行刑法 第 111 條 第二項第三款「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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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按上述說明:
如果選項有復審、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C)、確認處分違法訴訟、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都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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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何是「確認訴訟」而不是「訴願」?
- 假釋的核准屬於行政處分,根據 《行政訴訟法》第6條,若涉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訴訟」。
- 受刑人對於假釋的申請,若認為自己符合條件但未獲准,實際上是希望法院確認自己是否具備「受假釋的資格」,這種情況符合確認訴訟的適用範圍。
- 訴願通常適用於一般行政處分,但假釋涉及的是「法律上應否准許的關係」,所以行政法院可能會要求受刑人直接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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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其目的並非直接請求損害賠償或履行義務,而是請求法院確認特定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下將詳細說明確認訴訟的相關概念:
1. 確認訴訟的定義:
- 確認訴訟是指當事人因法律關係的存否不明確,導致其法律地位存在不安狀態,而請求法院以判決確認該法律關係的訴訟。
- 簡單來說,就是當你對於某個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感到不確定時,可以透過確認訴訟來釐清。
2. 確認訴訟的要件:
- 法律關係的存否不明確: 必須存在法律關係的爭議,且該爭議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影響。
- 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提起確認訴訟的當事人必須有立即透過法院判決來解決爭議的必要性。
- 補充性原則: 一般而言,若當事人可以提起其他訴訟(例如給付訴訟、形成訴訟)來達到相同目的,則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3. 確認訴訟的種類:
-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債權存在等。
-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例如,確認債務不存在、確認契約無效等。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針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確認其是否無效。
4. 確認訴訟的特色:
- 確認訴訟的判決只具有確認的效力,不具有執行的效力。
- 確認訴訟的目的在於釐清法律關係,而非直接實現權利或義務。
5. 確認訴訟的用途:
- 釐清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避免未來的紛爭。
- 作為其他訴訟的前置程序,例如先確認債權存在,再提起給付訴訟。
- 保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維護其權益。
總而言之,確認訴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關係上的爭議,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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