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各警察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合法權益之保護,於必要
時,得經各機關主官及發言人核定後發布新聞,下列何情形不屬之?
(A)發生重大災難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B)有關被害人之親屬照片、姓名
(C)發生竊盜案件,請民眾指認犯罪嫌疑人之監視錄影畫面
(D)緝獲越獄脫逃之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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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295), C(60), D(27), E(0) #2780224
統計: A(29), B(1295), C(60), D(27), E(0) #2780224
詳解 (共 4 筆)
#5444044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
下列事項不得揭露或公開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
計畫。
三、有關勘查、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勘虞者。
六、偵查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之資料。
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
隱私事項。
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 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十、有關少年事件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
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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