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會計年度結束後,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多少日內,報由主 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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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125), C(89), D(73), E(0) #2127549

詳解 (共 3 筆)

#3712834
預算法 第 72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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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74 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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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011
預算法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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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800
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10日內(3/1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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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709257
未解鎖
預算法 第 72 條(以前年度歲入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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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9481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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