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觸犯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其行為時,法定刑為 1 年以上,7 年以下之有 期徒刑,但判決時,法定刑修正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在本案中遭判 6 個月有期徒刑。法官是依據下列 何種法律原則,作成判決?
(A)禁止溯及既往
(B)依法行政原則
(C)從舊從輕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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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346), C(4531), D(91), E(0) #2455628

詳解 (共 7 筆)

#5417948

從新從優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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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477

C利於行為人的新法律 不損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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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227

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行為人行為時已觸犯當時的刑法,但在行為後、案件審理前法律有所變更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理由在於行為人無法預見行為後法律會變更,如果法官適用審判時(即變更後)的法律,顯然對行為人不公平,此即所謂「從舊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也就是審判時的法律輕於行為時的法律時(例如刑法第320條[3]竊盜法定刑原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為後、判決前修法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則例外採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這就是「從輕原則」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法律變更時,原則上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變更後的法律較行為時為輕,則例外適用行為後(較輕)之法律。

從新從優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 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以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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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580
(A)禁止溯及既往:新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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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208
刑法是"行為時"的法律,所以是從舊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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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607
為保障被告,故舊法之刑期較新法輕時應採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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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46
所以 從舊從輕=從新從輕=從新從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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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522118
未解鎖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指刑法之效力只及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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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1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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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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