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法律制定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主管機關公布
(B)立法院通過法律案,行政院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案
(C)總統公布法律案時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D)立法院開會審議法律案,關係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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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3), B(168), C(358), D(432), E(0) #2455630

詳解 (共 5 筆)

#4291898

(B選項)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一項

(省略)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省略)


憲法

第 37 條(C選項)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71 條(D選項)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A選項)

憲法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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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675

補充

總統提名檢察總長,經立法院同意,需要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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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120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主管機關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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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611
應由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附署,總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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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034
憲法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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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52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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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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