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下列何者非屬GPA規定應辦理事項?
(A)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B)依GPA規定之等標期。
(C)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
(D)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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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1), C(11), D(354), E(0) #3078162
統計: A(40), B(21), C(11), D(354), E(0) #3078162
詳解 (共 2 筆)
#6894212
根據WTO GPA的相關規定和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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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適用GPA的採購案,為達到透明化和國際周知,規定須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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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GPA規定之等標期: GPA對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等程序訂有等標期的最低要求,以確保國外廠商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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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 GPA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國民待遇和不歧視原則,因此必須允許其他GPA會員的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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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GPA規定招標公告應以WTO官方語文(英、法、西語)刊登摘要。至於招標文件本身,通常要求允許投標文件使用多種語文(其中之一應為WTO官方語文),但不必然強制要求機關提供英文版的招標文件正本(雖然實務上為方便國際廠商投標,部分機關可能會提供或翻譯重要部分)。我國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強制機關必須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因此,提供英文招標文件並非GPA規定必須辦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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