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非屬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
(A)依法停止任用者
(B)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統計: A(14), B(337), C(18), D(11), E(0) #165720
詳解 (共 4 筆)
公務人員考試法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免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免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免職)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免職)
六、依法停止任用。(免職)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免職)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退休或資遣)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退休或資遣)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免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免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免職)
六、依法停止任用。(免職)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免職)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免職)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