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針對幼兒與家長權益保障之規定,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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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di Ru 國三下 (2013/06/30)
甲出處第35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乙出處 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丙出處第40條(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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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Fu Syuan Yi 高三下 (2023/05/01)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112年1月1日民法修正滿十八歲為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