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刑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A)教唆犯 (..-阿摩線上測驗
6F 林可魯 國三上 (2019/08/17)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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